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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2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水利)局、示范区农办,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根据《焦作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焦推法办﹝2017﹞1号)文件要求,经领导研究决定,现将《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9日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对"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挖掘、运输树根或者采割、运输灌木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照违法采伐、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折合重量不足200公斤)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非法挖掘树根个数、采割灌木条墩数10倍的树木,没收非法挖掘的树根、采割的灌木条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的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折合重量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非法挖掘树根个数、采割灌木条墩数10倍的树木,没收非法挖掘的树根、采割的灌木条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的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折合重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非法挖掘树根个数、采割灌木条墩数10倍的树木,没收非法挖掘的树根、采割的灌木条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的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折合重量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非法挖掘树根个数、采割灌木条墩数10倍的树木,没收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非法挖掘树根、采割灌木条的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对"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的行政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折合重量2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折合重量2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树根、灌木条,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价款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折合重量5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树根、灌木条,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运输树根、灌木条,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折合重量10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树根、灌木条,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 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以上13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毁坏防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灯的等"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北山三类保护区内的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取暖等。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北山二类保护区内的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取暖等。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北山一类保护区内的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取暖等。
处罚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